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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申请俄罗斯居住许可证(无国籍者)

标签: 俄罗斯留学 居留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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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获得流动人口登记卡

  1.1.请注意,在以免签证方式进入俄罗斯联邦时,您应该领一份流动人口登记卡表格并填写好,因为流动人口登记卡可以证明您在我国临时逗留的权利。

  流动人口登记卡表格由边防检查机关工作人员或为进入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提供运送服务的单位的代表免费发放。

  1.2.流动人口登记卡表格需用俄语填写。如果您不懂俄语,允许用拉丁字母填写个人资料。个人资料要符合证明身份的证件上的信息。

  流动人口登记卡表格上有俄、英两种文字。

  2、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

  2.1.为了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您(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者、海上游船的乘客、海船或河船或其他交通工具的全体乘务人员、在俄罗斯联邦过境的人员、边境地区的居民、因特别目的而免签证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其中包括在边境地区从事贸易和经济活动以及从事旅游和建筑业的人士除外)必须到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

  1)领取临时居住许可证的申请书;

  2)证明身份的证件;

  3)边防检查机关在您进入俄罗斯联邦时盖了章的或盖有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印章的流动人口登记卡;

  4)因领取临时居住许可证而交纳的国税收据(国税额为400卢布)。

  2.2.重要的是应该了解,必须在递交临时居住许可证申请后的30天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提供证明不吸毒和没有对别人构成危险的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梅毒、性病淋巴肉芽肿、软下疳)的文件,以及不携带人体免疫缺损病毒的证明。

  此外,必须在进入俄罗斯联邦后一年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提供在税务机关登记的证明。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上述文件,可能会拒绝发放临时居住许可证或吊销以前发放的许可证。

  如果逾期未提供上述文件有正当原因,则必须向居住地的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上述原因的证明文件。

  如果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所必需的申请书及其他文件已被受理,就不一定要离开俄罗斯联邦。

  2.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60天内发放临时居住许可证。一旦拒绝发放临时居住许可证,会发出有关的通知书。

  2.4.临时居住许可证可能被吊销的两种情况如下:

  --如果外国公民在发放临时居住许可证后一年内没有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在180天内从事劳动;

  --没有收入或者没有足以养活自己和自己所抚养的家庭成员的钱,又不寻求国家帮助,但生活在允许其临时居住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所规定的贫困线以上。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外国公民:

  本人月平均收入或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允许其临时居住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所规定的贫困线;

  在俄罗斯联邦中等专科学校就读者;

  在俄罗斯联邦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或研究生;

  退休人员或残疾人。

  2.5.将向被拒绝发放临时居住许可证或决定吊销其以前发放的临时居住许可证的人发出相关通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可以就这个决定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莫斯科市,博亚尔斯基巷4号)或拒绝发放上述许可证的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诉。

  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外国公民在受理申诉期间不会失去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住的权利。

  3、关于确认居住情况的报告

  3.1.请注意,临时居住或常住的外国公民应该每年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确认自己在俄罗斯联邦居住的报告。

  向临时居住许可证或常住许可证发放地的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报告。如果变更居住地,要按照规定向居住地机关报告。如果没有居住地点,要向外国公民登记地机关报告。

  3.2.自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之日起或自上次递交报告之日起,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有临时居住许可证)应在一年有效期结束前两个月内亲自递交报告。如果有文件能证明存在正当原因,可以晚一些递交报告,但不能超过6个月。

  报告应该附有:收入情况、报税单副本或能够证明一年来的收入数额和收入来源的其他文件,以及超过两个月期限后应有的证明文件。

  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在递交报告时应该出示能确认身份的证件和临时居住许可证。

  3.3.常住的外国公民(有常住许可证)应该每年亲自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报告,或者按规定在出示能确认身份的证件以及常住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邮寄的方式递交报告。

  重要的是应该知道,需要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官员或联邦邮政机构工作人员在报告上面和留在外国公民手中的报告用纸可撕下部分上签字来确认已收到报告。

  4、必须在居住地点和逗留地点登记

  4.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应该在逗留地登记。

  4.2.在俄罗斯联邦长期或临时居住的(有常住或临时居住许可证的)外国公民应该在居住地点和逗留地点登记。

  在逗留地点登记

  4.3.请记住,在俄罗斯联邦临时逗留或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应该在抵达逗留地点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应该在抵达逗留地点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报告抵达逗留地点一事。

  4.4.来俄罗斯联邦不超过3天的外国公民不必在逗留地登记,住在饭店、疗养院、度假村、寄宿学校、驾车旅游者宿营地、旅游基地、医院、其他的保健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中的外国公民不受此时间限制。

  登记和撤销登记的全部手续由接待方负责办理。

  为了在逗留地登记,外国公民应该向接待方提供证明身份的证件、流动人口登记卡和签证。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俄罗斯公民或单位)都可以作为接待方。

  由接待方填写外国公民抵达逗留地点的报告单,并在外国公民抵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或外国公民将在其服务区邮政分局递交填写好的报告单。

  如果接待方因正当原因不能自己递交登记所需的报告单,则可以直接从外国公民手中接受该报告单。

  经接待方书面同意后,在俄罗斯联邦常住的外国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邮局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报告自己抵达逗留地一事。

  4.5.接收抵达报告的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或邮政分局负责检查报告单填写得是否正确,并要立即在报告单可撕下部分加盖已收到报告的印章。这个印章是外国公民履行在逗留地登记义务的证明。

  盖了章的报告单可撕下部分要交给外国公民。

  在外国公民离去后,接待方应该直接或通过邮局把报告单可撕下部分交给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

  在居住地点登记

  4.6.在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或长期居住许可证后,外国公民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在居住地点登记。

  登记申请表需要两份,而且应该在居住地登记的每个外国公民都要填写申请表。

  不满18岁的外国公民的登记申请表由他们的父母或合法代表以他们的名义递交。

  外国公民应与登记申请表同时递交的还有:

  1)证明其身份的并得到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证件;

  2)常住许可证或临时居住许可证;

  3)证明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使用住房的文件(合同、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及其副本;

  4)证明交纳国税的文件。

  无国籍人士应与登记申请表同时递交的还有:

  1)常住许可证或临时居住许可证;

  2)证明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使用住房的文件(相应的合同、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及其副本;

  3)证明交纳国税的文件。

  如果缺少必要的和(或)符合规定的文件,递交的文件将被退回,也不予以办理登记。

  4.7.为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办理居住地登记的期限不超过临时居住许可证的期限。

  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在新居住地登记只能在他销掉原居住地的登记之后才能办理。

  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请向联邦移民局最近的地方分局咨询,还可以在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官方网站上获得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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