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学术成果发布!中科院诚信提醒了解一下
4月26日,中科院在京召开2021年度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视频会。会上发布了《关于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学术成果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
据了解,作为中科院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的重要方式,此次诚信提醒是继2018年《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2019年《关于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恪守科研伦理的提醒》、2020年《关于科研活动原始记录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3份提醒详见下文)后,中科院按年度连续发布的第四个诚信提醒。
关于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学术成果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
为公开、透明和负责任地发布学术成果,确保发布学术成果的准确性、权威性,避免公众误读、误解,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践,总结当前学术成果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时的常见问题或错误,予我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以提醒。提醒文本采用先提出常见问题或错误,再给出指导规范的表述方式,并以此倡导在学术成果发布中的诚实守信行为。
提醒一:未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学术成果。
应严格新闻发布会的审批程序,倡导专注内敛、实事求是的学术风气,营造在学术共同体内分享学术荣誉的良好氛围。反对单纯将论文发表作为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提醒二:在成果发布时随意使用“国内首创”“国际领先”等词语。
应予科研成果以客观、准确和专业的表述,实事求是的反映学术同行的评价和意见。反对夸大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提醒三:未对学术成果的适用条件作出必要说明。
应在确保准确性、客观性的基础上,负责任地向公众传播学术成果的价值,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对学术成果的适用条件作出充分完整的解释。反对偷换概念或误导性描述造成公众误解。
提醒四:删减学术成果的相关重要信息和隐瞒利益冲突。
应全面、完整描述学术成果的所有重要信息,客观披露学术成果的利益相关方。反对在学术成果发布时暗箱操作、炒作成果经济价值、干扰金融市场,为关联方谋取不当利益。
提醒五:未经审核随意更改已审定的新闻稿。
应对发布的学术成果严格把关,对新闻稿中的文字表述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新闻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对随意替换或应合作单位要求更改已审定的新闻稿,造成虚假宣传的事实。
提醒六:违反与出版商、合作单位的约定先行发布学术成果。
应遵守出版伦理与合作约定、获得相关方同意后发布学术成果,合理分配荣誉和共担风险。反对为谋取个人或单位利益抢先发布学术成果。
提醒七:未及时回应公众重大关切和质疑、纠正失实报道。
应主动回应公众的重大关切或学术同行广泛公开的质疑,澄清科学事实,纠正失实报道。反对听之任之、对失实报道不负责任。
其余三份提醒全文如下:
关于科研活动原始记录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发布)
恪守科研道德是从事科技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履行党和人民所赋予的科技创新使命的基本要求。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总结当前科研活动中原始记录环节的常见问题或错误,予我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以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
提醒一:研究机构未提供统一编号的原始记录介质。应建立完整的科研活动原始记录的生成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审核监督机制;应配发统一、连续编号的原始记录介质,并逐一收回,确保原始记录的完整性。
提醒二:未按相关要求和规范进行全要素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均应详细记录:实验日期时间及相关环境、物料或样品及其来源、仪器设备详细信息、实验方法、操作步骤、实验过程、观察到的现象、测定的数据等,确保有足够的要素记录追溯和重现实验过程。
提醒三:将人为处理后的记录作为原始记录保存。原始记录应为实验产生的第一手资料,而非人为计算和处理的数据,确保原始记录忠实反映科学实验的即时状态。
提醒四:以实验完成后补记的方式生成“原始”记录。应在数据产生的第一时间进行记录,确保原始记录不因记录延迟而导致丢失细节、形成误差。
提醒五:人为取舍实验数据生成“原始”记录。应对实验产生的所有数据进行记录。通过完整记录科学实验的成功与失败、正常与异常,确保原始记录反映科学实验的探索过程。
提醒六:随意更正原始记录。更正原始记录应提出明晰具体、可接受的理由,且只能由原始记录者更正,更正后标注并签字。文字等更正只能用单线划去,不得遮盖更正内容,确保原始记录不因更正而失去其原始性。
提醒七:使用荧光笔、热敏纸等不易长时间保存的工具和介质进行原始记录。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等工具和便于长期保存的介质,确保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符合科学研究的需要。
提醒八:未备份重要科研项目产生的原始数据。应实时或定期备份原始数据,遵守数据备份的相关规定,确保重要的科学数据的安全。
提醒九:人事变动时未进行原始记录交接。研究人员调离工作或学生毕业等,应将实验记录资料、归档资料、文献卡片等全部妥善移交,确保原始记录不丢失或不当转移。
提醒十:使用未按规定及时标定的实验设备生成原始记录。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核查、标定仪器设备的精度和相关参数,确保生成的数据准确可靠。
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发布)
恪守科研道德是从事科技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履行党和人民所赋予的科技创新使命的基本要求。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总结当前学术论文署名中的常见问题和错误,予以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
提醒一:论文署名不完整或者夹带署名。应遵循学术惯例和期刊要求,坚持对参与科研实践过程并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学者进行署名,反对进行荣誉性、馈赠性和利益交换性署名。
提醒二:论文署名排序不当。按照学术发表惯例或期刊要求,体现作者对论文贡献程度,由论文作者共同确定署名顺序。反对在同行评议后、论文发表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部分学科领域不采取以贡献度确定署名排序的,从其规定。
提醒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数量过多。应依据作者的实质性贡献进行署名,避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数量过多,在同行中产生歧义。
提醒四:冒用作者署名。在学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姓名作为署名作者。论文发表前应让每一位作者知情同意,每一位作者应对论文发表具有知情权,并认可论文的基本学术观点。
提醒五:未利用标注等手段,声明应该公开的相关利益冲突问题。应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标准,提供利益冲突的公开声明。如资金资助来源和研究内容是否存在利益关联等。
提醒六:未充分使用志(致)谢方式表现其他参与科研工作人员的贡献,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和科研道德纠纷。
提醒七:未正确署名所属机构。作者机构的署名应为论文工作主要完成机构的名称,反对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不恰当地使用变更后的机构名称。
提醒八:作者不使用其所属单位的联系方式作为自己的联系方式。不建议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作者的联系方式。
提醒九:未引用重要文献。作者应全面系统了解本科研工作的前人工作基础和直接相关的重要文献,并确信对本领域代表性文献没有遗漏。
提醒十:在论文发表后,如果发现文章的缺陷或相关研究过程中有违背科研规范的行为,作者应主动声明更正或要求撤回稿件。
院属各单位应根据以上提醒,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学术惯例,对科研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让每一位科研工作者对学术论文署名保持高度的责任心,珍惜学术荣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将科研诚信贯穿于学术生涯始终。
关于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恪守科研伦理的“提醒”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发布)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遵守科研道德是科技工作者的基本行为准则,恪守科研伦理是科学家的重要社会责任。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归纳了伦理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做法,以及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有悖于伦理规范的常见问题,制订如下“伦理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恪守各类伦理要求,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提醒一:恪守科研伦理是科研机构的基本社会责任。院属各有关单位是科研伦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提高遵守国家有关科研伦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思想意识。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视和加强科研伦理工作,加强对伦理委员会的支持。
提醒二: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院属各单位应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伦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伦理审查职责,未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任何个人均不得代表委员会在各类审查文书上签字。伦理委员会应定期向研究所所务会汇报工作,针对不同层面的科技工作者开展伦理教育。
提醒三:应重视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代表性和多样性。注意吸纳不同领域专家如:社会学、管理学、哲学、伦理、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和外部专家参加伦理委员会。
提醒四: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应了解国际生物医学伦理的基本准则,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予以遵守。应了解《赫尔辛基宣言》、《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等准则和法规。
提醒五:按照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在项目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或许可,不得进行该项研究;根据研究进展需要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范围的,超出原有伦理审查意见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
提醒六:伦理委员会不应受理正在执行和已经结束的科研项目伦理审查申请。也不应在形成研究成果时,如论文投稿、申报奖项等“补充”伦理审查、签署伦理审查意见。
提醒七: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在公开发布其科研内容和成果时,相关内容和成果应经过伦理审查和科学共同体认可。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谨负责的态度,客观准确地进行科学传播。
提醒八: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机构和科研人员应将研究中涉及人的各类信息及数据妥为保管,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切实尊重和保障受试者的基本权益和个人隐私。
提醒九:在各类国内外、境内外科技合作研究中,研究项目已经经过所在国家、地区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审查的,还应当向本单位伦理委员会申请审核。